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天方地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郑清明、华中科技大学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4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方地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86-396号1层。委托代理人:徐子明,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博,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清明,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住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号。法定代表人:丁烈云,该校校长。上诉人湖北天方地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清明、原审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天方地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郑清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天方地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天方地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元,由湖北天方地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小娟审判员  叶玉宝审判员  余小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