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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服初、梁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服初,梁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闸坡镇海滨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彬祥,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昌,该社贷款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关锦洲,该社贷款中心信贷员。被告:梁服初,男,被告:梁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服初、梁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敖国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小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