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服初、梁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服初,梁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闸坡镇海滨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彬祥,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昌,该社贷款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关锦洲,该社贷款中心信贷员。被告:梁服初,男,被告:梁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服初、梁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敖国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小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