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刑初字第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4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经营户。2014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泗阳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明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在其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世纪华庭18幢2单元204室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本人亦参与吸食。分述如下:1.2014年6、7月,被告人张某先后两次容留孙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2.2014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容留孙某、胡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3.2014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容留孙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2月14日主动至泗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孙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予以容留,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