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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油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前,刘全友,张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拟稿人:邱文礼附件:拟稿单位:玉门市法院执行庭校对:贺君玲案号(2014)玉油执字第34-2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油执字第34-2号申请人王前,男,生于1966年2月18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被执行人刘全友,男,生于1974年10月8日,汉族,山东省寿光市人。被执行人张凤梅(系刘全友之妻),女,生于1973年3月18日,汉族,山东省寿光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全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油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84821.56元、诉讼费1981元,承担执行费2702.03元,共计189504.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对被执行人刘全友、张凤梅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在189504.59元限额内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文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君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