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程宽荣、田雪映与程福祥、孙换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程宽荣,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农民。申请执行人田雪映,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农民。被执行人程福祥,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工商局家属院,干部。被执行人孙换琴,女,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工商局家属院,教师。申请执行人程宽荣、田雪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福祥、孙换琴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2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利息168000元,诉讼费41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程福祥、孙换琴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的工资账户已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冻结,致本案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宽荣、田雪映又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1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程福祥、孙换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程宽荣、田雪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