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余忠华与李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忠华,李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余忠华,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生,安康市紫阳县人,住紫阳县界岭镇。被执行人李力,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香溪路。本院受理余忠华申请执行李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李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余忠华工资款2359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分期履行完毕。故(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