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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文祥与尹帅民、禹许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祥,尹帅民,禹许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208号原告李文祥。被告尹帅民。被告禹许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祥与被告尹帅民、禹许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文祥承担。审 判 长  杨献伟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