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叶辉与林金国、吴海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辉,林金国,吴海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3352号原告叶辉,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桂华、王姝旻,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国,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吴海莺,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辉诉被告林金国、吴海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辉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