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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德宝真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腾胜真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宝真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腾胜真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128号原告:马德宝真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于祥。委托代理人:何美玲、江湾,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腾胜真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刚毅。原告马德宝真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广东腾胜真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德宝真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宝真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已减半),由原告马德宝真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