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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7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