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坤辉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坤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506号罪犯李坤辉,(绰号“阿阔”)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李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责令该犯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4111.5元。其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坤辉于2013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14.4分。2014年被评为年度监狱表扬。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坤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坤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