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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2015)韶曲法行初字第173号被告人周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进,绰号“周董”,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仁化县仁化镇。因本案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进于2014年2月至3月的一天下午,在韶关市曲江区韶钢东区719栋424号其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赵伟忠、杨洪涛、李文锋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6月8日,公安民警在韶关市仁化县仁化镇向阳街78号周进家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忠、李某峰、杨某涛、余某萍的证言,被告人周进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韶公松(刑)勘(2015)98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在其暂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进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勇审 判 员  黎斯惠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