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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永辉与被告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辉,杨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94号原告:朱永辉,男。被告:杨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辉与被告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辉因找不到被告杨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南志辉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