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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韦克某与韦某斯、牙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克某,韦某斯,牙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80号原告韦克某,农民。被告韦某斯,农民。被告牙某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克某与被告韦某斯、牙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克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韦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柳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