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行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玉林、王燕因诉灵石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玉林,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燕,女。上诉人王玉林、王燕因诉灵石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立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玉林、王燕上诉称,上诉人所诉均未经过法院处理,原裁定认为本案属重复起诉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依法裁决。本院认为,王玉林、王燕的诉求主要是因其土地房屋问题要求人民政府赔偿,该诉求与其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行终字第111号行政裁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行终第45号行政裁定中的诉求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认定本案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琳代理审判员 刘 群代理审判员 郝玉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