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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开华与颜学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开华,颜学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孙开华。委托代理人陈东升,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学兵。委托代理人陈仁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开华诉被告颜学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开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开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开华负担。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云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