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开华与颜学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开华,颜学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孙开华。委托代理人陈东升,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学兵。委托代理人陈仁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开华诉被告颜学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开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开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开华负担。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云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