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3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贾纯江与赵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纯江,赵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370-01号申请执行人贾纯江。被执行人赵云峰。本院在执行贾纯江与赵云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终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