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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3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贾纯江与赵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纯江,赵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370-01号申请执行人贾纯江。被执行人赵云峰。本院在执行贾纯江与赵云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终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