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梅某等故意伤害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84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梅某。被执行人罗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罗某承担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39627.75元,被执行人梅某承担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3962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梅某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罗某下落不明,无可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经郭某本人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