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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娇阳诉被告王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娇阳,王国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784号原告:冯娇阳,女,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被告:王国维,男,汉族,1949年7月13日出生,住辽中县商业街。原告冯娇阳诉被告王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娇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