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桥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与被告万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万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民初字第478号原告范某,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传祥、唐渝林,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女,1993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范某与被告万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后,被告万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被告的户籍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安徽省和县乌江镇,要求本案移至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安徽省和县,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就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晓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