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王锁侠、冷贺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负责人:李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庭华,该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苑玉新,该行柴集分理处主任。被告:王锁侠,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冷贺杰,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莫继梅,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冷贺付,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献芳,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徐世忠,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诉被告王锁侠、冷贺杰、莫继梅、冷贺付、张献芳、徐世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泽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