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米廷政与咸阳市压缩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558号原告米某某,男,1937年3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泽滨,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咸阳压缩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金旭路东段,机构代码证号22170378-9。法定代表人齐险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上列当事人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工商机关登记载明,被告咸阳压缩机厂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