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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4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邹云昌与昆山市粮食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云昌,昆山市粮食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云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粮食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沈利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培朝,江苏六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梦,江苏六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云昌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粮食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花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中,邹云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云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云昌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