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新财与王博、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铁民初字第182号原告何新财,男。被告王博,男。被告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瑞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京军。本院审理的原告何新财诉被告王博、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新财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博、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新财撤回对被告王博、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新财承担。审 判 长 纪雯丽人民陪审员 刘齐忠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浩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