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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与刘兴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5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张冀,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扬,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兴富,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兴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兴富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22号2栋*层95号(权0499***)的房屋一套,本院已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