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卜庆兰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庆兰,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721-1号申请执行人卜庆兰。被执行人王娟。申请执行人卜庆兰与被执行人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25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赵永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