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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吴宽如、刘小红(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吴宽如,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6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负责人雷声,行长。被执行人吴宽如。被执行人刘小红(系吴宽如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执字第6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宽如所有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黄兴大道17号高林仕家3号房产(权证号为7150021**),并限被执行人吴宽如、刘小红于2015年10月25日前限期赎回。逾期,被执行人未予赎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宽如所有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黄兴大道17号高林仕家3号(权证号为7150021**)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