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64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美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