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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72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685号。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燕,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73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