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扬与被告郝志武、李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白扬,又名白杨,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郝志武,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李盼,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扬与被告郝志武、李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扬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扬负担。代审判员 贾潇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燕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