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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扬与被告郝志武、李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白扬,又名白杨,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郝志武,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李盼,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扬与被告郝志武、李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扬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扬负担。代审判员  贾潇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燕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