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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2015)资民二初字第741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柒军、廖满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柒军,廖满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741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仲和。委托代理人赵欢欢。被告曹柒军。被告廖满嫦。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柒军、廖满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告自愿承担。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若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