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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坤山、屈素勤与肖艳、王蒙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896号申请执行人:李坤山,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申请执行人:屈素勤,曾用名:屈月勤,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肖艳,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蒙,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肖艳、王蒙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