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沈福松与王仕军、李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福松,王仕军,李泽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沈福松,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4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松林,四川众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仕军,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谢忠兴,绵阳市涪城区塘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泽远,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3日,绵阳市人,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沈福松诉被告王仕军、李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福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