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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沈福松与王仕军、李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福松,王仕军,李泽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沈福松,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4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松林,四川众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仕军,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谢忠兴,绵阳市涪城区塘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泽远,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3日,绵阳市人,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沈福松诉被告王仕军、李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福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