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刘晚香与黄文根、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晚香,黄文根,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分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刘晚香,女,汉族,个体户。被告:黄文根,男,汉族,分宜县亚兰阁食府业主。被告:黄某某(系被告黄文根之女),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晚香与被告黄文根、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林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晚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根、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晚香诉称,其个人在分宜商城开办销售肉及肉制品商店,二被告共同开办经营分宜县天工路亚兰阁食府,2012年其供应给亚兰阁食府冻品,货款共6000元,被告黄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出具欠条一张,现被告一直未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文根、黄某某支付货款6000元。被告黄文根、黄某某未答辩。原告刘晚香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出示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欠条。证明分宜县天工路亚兰阁食府系被告黄文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黄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出具欠条欠到原告刘晚香冻品款6000元。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客观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黄文根、黄某某未提供证据。依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和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刘晚香在分宜商城开办销售肉及肉制品商店,被告黄文根、黄某某系父女关系,二被告共同开办经营分宜县天工路亚兰阁食府,2012年原告刘晚香供应给亚兰阁食府货款共6000元,被告黄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出具欠条一张。因二被告至今未付款,引发本案诉争。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刘晚香向被告黄文根、黄某某经营的分宜县天工路亚兰阁食府供货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文根、黄某某拖欠原告刘晚香货款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刘晚香主张二被告支付货款6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文根、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根、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晚香支付货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文根、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