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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大展宏图电子商行与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大展宏图电子商行,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大展宏图电子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经营者刘玉兰。被告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李贵阳,总经理。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大展宏图电子商行诉被告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大展宏图电子商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大展宏图电子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大展宏图电子商行撤回对被告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大展宏图电子商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让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