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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顺忠申请执行高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顺忠,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孟顺忠,男,生于1963年,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高阳(曾用名:高杨明),男,生于1966年,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孟顺忠申请执行(2007)涪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即(2015)涪执字第849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阳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