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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唐振华,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珊珊审 判 员  陈利强代理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