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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蔡某与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钟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702号原告:蔡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42X。被告:钟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凤城沙田,身份证号码:×××0935。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文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