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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久成与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王久成,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前双井子镇郭牛村八组23号。被执行人佟明,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昌图县滨河北路清华小区122号楼5单元101室。被执行人李爽,女,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公祥村红星组9号。保证人佟杏,女,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环路城关3号。本院在执行王久成与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佟明未履行义务,担保人佟杏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担保,担保到期后被执行人佟明、李爽仍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裁定如下:追加保证人佟杏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王久成偿还100000元的给付责任。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履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