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平莲与上海胤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王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莲,上海胤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王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791号原告王平莲,女,195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宋亮,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胤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朱贵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市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男,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莲与被告上海胤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王振房屋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平莲负担。审 判 长 汪俭蓉审 判 员 晏 莹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