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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陶玉保与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元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保,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元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49号原告:陶玉保,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炎。被告:张元炎,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玉保诉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元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玉保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楚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青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武穴市房地产局:关于原告戚铭言与被告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穴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2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暂停办理戚铭言以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施工建设的位于武穴市广济大道与民主路交汇处的香苑大厦一至八层房屋的产权抵押、过户手续。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29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