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府谷县某某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煤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府谷县某某煤矿,山西煤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1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府谷县某某煤矿。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煤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煤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府谷县某某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煤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府谷县某某煤矿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府谷县某某煤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府谷县某某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820元,减半收取19910元,由上诉人府谷县某某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燕代理审判员 张彩莲代理审判员 高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