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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薛钦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62号罪犯薛钦,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待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该犯及其同案犯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薛钦于2008年9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9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其刑期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薛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34分。2012、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罪所得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飞 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 萍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