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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6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