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肖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湖北金力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肖红。被执行人湖北金力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肖红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力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北金力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12万元及利息3万元。肖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红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晓冬审判员 罗立付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