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金福与何林标、何玲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福,何林标,何玲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299号原告:李金福。被告:何林标。被告:何玲青。原告李金福为与被告何林标、何玲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毅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金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林标、何玲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李金福起诉称:2014年6月8日,被告何林标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借到金额壹拾伍万元人民币整(150000),暂定借期20天,如到期未还,可直接向黄岩人民法院起诉,本人愿意承担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的利息损失……,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何玲青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何林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何玲青承担连带责任;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何林标、何玲青均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李金福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何林标由被告何玲青担保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的事实。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已将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给两被告,因被告何林标、何玲青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能证明相应的诉讼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有关联性和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8日,被告何林标由被告何玲青担保向原告李金福借款15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借到金额壹拾伍万元人民币整(150000.00元)。暂定借期20天。如到期未还,可直接向黄岩人民法院起诉,本人愿承担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息1.5%计付的利息损失并自愿偿付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法院诉讼费用、聘请律师代理费用及调查取证等费用)。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何林标,担保人:何玲青,……2014年6月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何林标未还本付息,被告何玲青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何林标出具的借条虽未明确载明出借人姓名,但原告持有该借条并主张权利,应当推定原告李金福系该笔借款的合法债权人。被告何林标由被告何玲青担保向原告李金福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借贷、保证关系合法成立。原、被告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款时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何林标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归还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何玲青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对被告何林标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何玲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林标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林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金福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5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4年6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何玲青负连带责任。被告何玲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林标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被告何林标、何玲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陶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