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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温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