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益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古良才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益平,古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吴益平。被执行人:古良才。本院在执行吴益平申请执行古良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