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彭爱军与李小平、钱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爱军,李小平,钱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41号原告彭爱军。被告李小平。被告钱奎,约55岁。(系李小平丈夫)原告彭爱军诉被告李小平、钱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爱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小平、钱奎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小平、钱奎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彭爱军提供担保的品牌型号为北京现代牌BH6470MAY(车牌号:鄂C×××××)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