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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海平与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海平,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夏海平,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西驰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法定代表人丁宗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立群,江西贴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海平诉被告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海平以与被告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9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海平撤回对被告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320元,减半收取16660元,由原告夏海平负担。审 判 长  叶爱华人民陪审员  孙航宇人民陪审员  奚德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程 杨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